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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07-07-02 13:36:31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英文名称:CHINA POPULATION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CPCPA)。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所在地为中国北京。
第二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热心于人口文化事业的文学家、艺术家、人口学家、社会学家、企业家、理论工作者、新闻工作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及热爱人口文化事业的各界人士和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发展人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为宗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服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服务;为促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特别是家庭美德建设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遵守宪法和法律,接受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支持地方人口文化促进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并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人口文化的社会调查和理论研究,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开展有关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推动人口文化的出版物出版发行。
   (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士,运用多种形式,创作更多更好的人口文化精神产品。
(三)办好“中国人口文化奖”;组织宣传人口文化成果。
(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口文化宣传活动,推动群众性人口文化活动的开展。
(五)利用多种信息手段,传播人口文化信息。
(六)开展人口文化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建立人口文化发展基金,创办与人口文化有关的实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为人口文化事业发展提供经济来源。
(八)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与人口文化相关的工作任务。
(九)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与人口文化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加强与地方人口文化促进会的联系,总结推广地方人口文化促进会的工作经验,指导地方人口文化促进会创作人口文化精品、培养人口文化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及荣誉会员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二)团体会员:
各地人口文化促进会可以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其他单位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
2、承认本会章程,热心于人口文化事业。
(三)荣誉会员: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热心于人口文化事业的人士和外国友好人士;
2、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大力支持本会工作,对发展人口文化事业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需同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成就证明,团体会员需同时提交资质证明;
(二)经由会员二人介绍;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
(四)颁发会员证、团体会员或荣誉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与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参加本会活动,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定期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六)向本会提供有关人口文化的信息和资料;
(七)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连续时间达到两年,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五条  已经退会的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两年后如具备入会条件,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六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对为人口文化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人士、海外侨胞,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七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八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第二十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请或解聘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审议和批准人口文化促进会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由单位推荐的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经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负责落实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理事会;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制定本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议通过提交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第二十八条  会长负责领导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的工作,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为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的法定代表人,受会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领导、监督本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任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代表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或授权)签署本会的重要法律文本,协调其他副会长、常务理事开展工作。
其他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协调、组织和督促各部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各项工作;为决策机构提供服务;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和管理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
本会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学术委员会、专家艺术委员会,团结社会各界热心于人口文化事业的专家、学者、艺术家和知名人士,为人口文化事业发挥参谋咨询与业务指导作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中国人口文化发展基金;
(三)海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四)政府拨款;
(五)开展活动或服务项目的合法收入和利息收入;
(六)自筹资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建立严格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任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交接。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监督。资产购置必须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档案工资、社会保险、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政审证明等人事管理工作,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人事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或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指定的有人事代理权的机构代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修改并通过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因完成宗旨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中的“地方人口文化促进会”是指各省、地、县级人口文化促进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理事会。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6年2月28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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